允許配偶外遇?當然不能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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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位妻子因為丈夫外遇,也想在外面找個「小王」,丈夫得知後也只說了「跟我父親以外的男人都可以」,妻子也將這段話錄影存證,並傳給外遇對象陳姓男子。陳男也明白那位丈夫也有女友,還說了這樣不介意的話,便安心與妻子交往。
妻子在與陳男交往時完全不避諱,出遊和聚會都是出雙入對,還會在筆記本上寫下兩人的愛情故事與發生關係的地點。
某天丈夫突然向陳男提告妨害家庭,表示對方介入自己的婚姻才導致家庭破碎。甚至根本不記得曾經允許妻子和外面的男人上床,頂多只是喝醉開開玩笑罷了,求償350萬元。但法官認為,妻子與陳男相處很長一段時間並且過程高調沒有避諱,甚至還發生了66次性關係,丈夫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加上他曾說過允許妻子與外人發生關係之類的話,判他敗訴。

明明是夫妻卻各自發展婚外情,甚至生活重心都已經移轉到婚外情上。可能是因為有孩子的緣故才沒有選擇離婚,但這樣的父母對孩子將來恐怕也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吧?

 

通姦除罪

雖然這新聞事件的人夫是向小王提告妨害家庭通姦罪),但如大多數讀者所知。通姦罪已經在今年四月底正式走入歷史。從這刻起,不管是以前還沒終結的案件或將來發生的外遇偷吃事件都不能再用通姦罪來論處。而在除罪當下,也立即將因被判通姦正在服刑的受刑人全數放出(沒被放出的恐怕是還涉及其他刑事案件),繫屬中的案件也都被作成免訴判決。

這新聞也不知道是記者寫錯還是舊新聞,筆者今天看到不少媒體都在談論,也趁這個機會再與大家複習一次。

 

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雖然通姦已經除罪化,但民法上還是有保護配偶關係的相關法規供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會做這樣的修正主要也是因為婚姻是兩個人的關係,感情的事很難用法律等外在力量改變。縱使對通姦者科刑,那還是改變不了兩人婚姻的裂痕,便決定將其除罪,保留民事法規來約束。

 

縱容與原諒

已經除罪的通姦罪就有這樣的規定,如果發現另一半外遇當下沒反映或簽和解書原諒,就不能再另行提告。雖然民法的侵害配偶權與刑法不同,但我們還是可以照常理與客觀事實來斷定告訴人的心態。

這妻子已經與小王發生了66次關係,並且丈夫事前曾經說過「除了父親都可以發生關係」這類的話。突然反悔提告在旁人眼裡看起來很像在「放長線釣大魚」,等發生多次關係再一次提告求償,賠償金會比較多。雖然外遇不是什麼值得鼓勵的行為,但這丈夫的作為卻看起來很像在陷害妻子與小王。

至於侵害配偶權,要提告求償也要提出受損害的證明。丈夫不但自己外遇在先,還縱容妻子與外人發生關係,說有受到什麼損害實在讓人難以相信,妻子在一開始沒先提告就不錯了。即便丈夫不告通姦罪改告侵害配偶權,法官也有很高的機率判他敗訴。

 

這世上還真是無奇不有,自己可以交女友卻不允許妻子外遇。這樣的婚姻關係繼續維持下去對兩人來說都不太方便,倒不如盡早結束。還是說夫妻兩人都覺得用已婚身分偷吃比較刺激?但對方早就知道了,也沒刺激感可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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