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振興三倍券的意思鬧出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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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我們出門在外,不時可以看到民眾們已經開始拿著剛領到不久的振興三倍券消費振興經濟。但這三倍券的用法似乎不是每個民眾都那麼熟悉,就有一位主婦拿著面額為200元的三倍券到超市想購買價值600元的民生用品。誤以為「三倍」的意思是「面值放大三倍」,已經忘記當初領券時拿1000元換3000元已經是三倍了。
網友們看到這篇文章後紛紛覺得好氣又好笑,甚至還有人開玩笑表示贊同這位媽媽的觀念,讓3000元擴張成9000元,就可以買更多商品。

200元直接變600元,聽起來好像很不錯啊!
但事實當然沒有我們想得這麼好,每個人9000元大概國家早就虧慘了。

 

拒收振興券有沒有違法?        

中央銀行法第13條

  1.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2.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3.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我們在電視上常常看到有人拿著大量一元零錢向商店購買昂貴物品的狀況,店家雖然為此感到無奈,但由於法律規定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在境內具有法償效力,店家沒辦法拒絕客人用貨幣支付。

振興三倍券並非中央銀行發行的國幣,所以與新台幣還是有很大的差別,店家還是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收取。如果真的與新台幣一樣萬能,大概就不會有人抱怨為什麼都不直接發現金了。

 

弄錯用法故意不給錢有沒有犯罪?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延伸閱讀:構成要件錯誤(刑事責任)】曾經提過,有些人雖然一開始心存歹念,想加害於他人達到犯罪目的,雖然過程與結果可能與預期中有些出入,但還是達到犯罪目的。像這樣的狀況,是因為行為人一開始就有「犯罪的故意」,所以最後不管有沒有讓行為人滿意的結果,只要有達到目的,就算是成立犯罪

但事件中這位糊塗的主婦,是不小心誤會200元的三倍券可以拿來買600元(三倍)的商品,並不是存心想只付200原來賴帳。

 

買東西不付款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付款的狀況有很多,有時候是因為不小心忘了結帳。也有人是剛好忘記帶錢包,決定先賒帳、下次再給錢。更惡劣一點的人則是打從一開始就決定不付款。

筆者在這邊也很難明確告訴大家會不會構成犯罪,因為竊盜罪要看犯罪行為人一開始有沒有偷竊意圖。不管是基於什麼原因,被抓到的人常常會為了脫罪,故意狡辯成自己沒有騙人的意思,只是忘了付款等。這比其他刑法上的重罪更難證明
不過,如果不付錢被抓,法官又覺得行為人是個沒什麼錢的人,就可能被認定為打從一開始就不想付款,恐怕就要吃上官司了。

 

想不到振興三倍券有這麼多學問吧?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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