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和學生交往會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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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已婚黃姓男子在台北某國小擔任球隊教練,利用教導的機會和女隊員交往,學校內也有不少傳聞。還會趁機摸胸部、用手指性侵得逞。受害女隊員升上國中後,母親聽說了她與男友分手的事,一問之下才知道女兒曾經跟教練交往,便報警提告
學校已經將黃男革職,還召開性平會,也坦承自己曾對女學生毛手毛腳。到了地檢署卻否認曾發生過性關係,只是單純打鬧。但少女一口咬定對方曾用手指性侵自己並通過測謊,也覺得她沒必要誣陷黃男,還是用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將黃男起訴

最近怎麼好像很多這種學校體育老師趁著指導或帶出去比賽時與學生親密接觸還性侵得逞的案例呢?這樣還會有家長願意把孩子送去給老師教球嗎?
筆者當然也相信大多數的老師都沒問題,但這樣的案件頻傳,讓人難免會擔心我們的教育體制是不是出了什麼狀況。

 

刑法第227條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手指也算是性交嗎?

刑法第10條

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也許在一般人的觀念裡,性侵是只有性器與性器接合才會成立。但我們刑法上特別提到,用除了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如果有入侵他人的下體或肛門,也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雖然老師不是用下體直接與女學生性交,但確實用了手指達到了性侵目的,所以還是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另外,因為女學生還沒滿14歲,所以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延伸閱讀: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刑法)

 

親吻與襲胸為什麼是強制猥褻而不是性騷擾?

27上558(猥褻之意義)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性騷擾通常都是指短暫襲胸觸碰行為,女學生老師是因為存在著男女朋友身分才有觸碰的機會,有色慾挑動的意思在,這與一般短暫的觸摸還是有點不同,比較傾向猥褻

【延伸閱讀:猥褻與性騷擾的區別(刑法)

 

兩罪必須分別論處

如果是同一個行為包含性交猥褻,那便會依照強制性交罪來處斷從重處分)。但因為老師對女學生只有一次的性行為(手指性侵),平常則是多次藉機撫摸,不算是同一件事,因此必須分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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