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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在路中間被請求民事賠償

(圖片來源:合歡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網路訂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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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有名登山客在滑雪山莊違規停車,害得三輛車無法從停車格移出。違規車主去爬奇萊山,要隔天才能將車輛開走。被擋住的民眾無法下山,只好請朋友開車載自己下山,隔天再上山將自己的車開出來,決定向擋路民眾求償往返的一萬元支出。
滑雪山莊只有12個車位,沒車位時會有部分民眾將車輛停在路邊。但像這樣直接將車擋在路中間的違規車輛很少見,已經依法對車主開罰。

聽上去還真是沒公德心!
筆者也去過滑雪山莊和松雪樓,印象中只要是住宿的房客都可以將車輛停在專用的停車場內,看文字敘述應該是路邊的車格被違規車輛擋住。
不只是滑雪山莊,其實在市區內也經常碰上這種違規亂停的車輛,路邊併排停車也就算了,停到路中間實在是讓人難以接受。尤其是像筆者這樣的機車族,常常下班騎車時要閃避馬路中間的違停,都會差點與汽車發生擦撞。
希望每個人在違規錢都替他人想想,不要貪圖方便給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萬一發生不幸的事故,那違停的車主與殺人犯沒兩樣。

 

違規停車處以行政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百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所規定。且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且違規停放的車輛若經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得優先執行拖吊。另外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為同條例第85-1條第1項所定。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警方接獲檢舉後可以對沒公德心的駕駛依法開罰600元至1200元。不過,就筆者所知,警察開單通常都只會罰600元,很少看到被罰到1200元的案例。但這位車主有點太誇張,不但妨礙他人下山,還一直到隔天才來將車子移走,很難說不會被開罰1200元。

 

受困民眾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被困在山上的民眾可能隔天要上班或家裡有其他事情要忙,不得不馬上離開,沒辦法留在山上多等一天,只好自己想辦法下山。松雪樓在合歡山上,可以說是非常遙遠,為了下山回家可能要先搭車到山下再轉乘其他交通工具到其他縣市,隔日還要做一樣的事回山上取車,很花錢又費時,車費花了一萬多元不是不可能。這個部分,受害者是可以向車主請求賠償的,因為毫無疑問,會害別人這麼麻煩多跑一趟與車主有絕對的關係,所以雖然不至於會吃上刑責,但民事責任是逃不掉的。

 

希望經過這次的事件後,那位車主不會再這樣亂停車在路中央妨礙交通了。如果只是一下子倒沒關係,知道自己會過夜又要擋路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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