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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被誹謗對網友提告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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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於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的顏聖紘副教授在台灣算是個小有名氣的「網紅教授」。他在民國108年接受天下雜誌的專訪,以親身經驗談論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方式。隨著時代與科技的進步,專訪相關資訊當然也被發布在Facebook上。而一位鄭姓網友看到他人轉發的專訪文章後,竟然在底下留言表示顏教授在多年前曾經發表過歧視原住民的言論,並認為他接受專訪是為了「洗白」。
顏教授得知後感覺自身名譽受損,對鄭姓網友提出告訴。而鄭姓網友表示,自己是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的會員,對原住民相關議題十分關心,甚至娶了原住民為妻,經過長期的觀察才認為顏教授的言論對原住民有歧視才發表這樣的評論,還提出顏教授多年前發表過的文章來佐證自己不是無緣無故找教授麻煩。
檢察官偵查後也發現,鄭男是因為長期關心與原住民有關議題,是經過觀察才認為顏教授的言論對原住民有歧視才這麼評論。雖然顏教授不認為自己歧視過原住民,也對鄭男的言論感到不愉快。但鄭男並沒有損害他名譽的意思,評論合理。罪嫌不足不起訴。

帶有負面意思的評論確實會影響到他人對自己的觀感呢!特別是靠人氣吃飯的公眾人物。但就算是普通人,被人無故謾罵還是會感到不舒服。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免責規定)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指摘:沒人說過的事,第一次揭發。
*傳述:將其他人指摘的事傳播。

不管是他人的內在或外在名譽,只要影響到他人名聲,都能構成誹謗罪。但誹謗僅限於「虛構」的事實。既然曾經做過會毀損名譽的事,再次被拿出來評論也只是「剛好」而已。另外,誹謗罪也只處罰「故意」犯罪,如果是就客觀事實發表意見,便不會構成犯罪。

 

證明真實

釋字第509號(證明其為真實之意義)

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和其他罪可能不太一樣,被告必須自己提出證據來佐證自己說的話是有根據、非憑空捏造。提不出根據恐怕就要面臨刑責了。

新聞中的鄭男也是因為提出了自己長期關心原住民與顏教授曾經發表過的文章來證明自己說話是有根據的(是不是真實先另當別論),才會被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現在網路很方便,還是不要隨便發文罵人或誹謗比較好。萬一不幸被告,即使不是多重的罪,為了這種事整天跑法院也是挺麻煩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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