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嗎?

【服務項目:子女監護權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

 

有位住在高雄的葉姓女子一直以來都抱著「單身主義」,但又很羨慕好友有個可愛的混血寶寶。她從同事那邊得知烏克蘭有合法代理孕母制度,便拜託弟弟和弟媳到烏克蘭代理孕母產子後再帶回台灣讓自己養,並表示願意出所有費用。
弟弟和弟媳後來也成功找到代理孕母,協助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但弟弟看到孩子可愛,便決定自己將孩子留下來扶養。甚至不讓姊姊來探望孩子。葉女氣不過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弟弟將「不當得利(代孕費)」447萬5851元返還
弟弟主張,代理孕母在我國尚未合法化,這樣的契約自然沒有約束效力。當時只是想替姊姊完成心願才願意配合,姊姊也是基於自身利益才請弟弟找代理孕母,沒有所謂的不當得利
地院法官認為,雖然在客觀上的確是葉女有損失,但基於尊重生命、保障人性尊嚴的觀點來看,不能將生殖細胞與其他物品混為一談。而且這樣的精子、卵子買賣行為在我國已經違反了人工生殖法,甚至影響弟弟一家人的親權,不能因為烏克蘭的代理孕母合法就將自身行為合理化。因為契約內容違法、自始無效,雙方均無履行義務。因此判葉女敗訴

其實筆者也挺納悶,到底為什麼一定要有個混血兒寶寶呢?黃種人也是很可愛的,如果不想結婚生子,其實也可以透過收養的方式來成為母親,沒必要為了混血兒大費周章跑到國外去,甚至與弟弟撕破臉。

 

民法上的契約如何成立?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要件及必要之點)

  1.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要成立非常簡單,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不需要任何書面或字據來表示。所以在不討論有無違法的狀況下,姐弟倆對代理孕母的事達成共識便算是契約成立了。

 

違法契約無效

民法第71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就是被法律禁止的行為不能拿來作為契約內容。例如:刑法禁止殺人(殺人),如果今天找了個殺手來幫忙殺人,以契約約定事成後給予一定報酬。存在著這樣的內容便是無效契約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發布的新聞「代理孕母違法可依人工生殖法查處」可以得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人工生殖之受術對象僅限於「不孕夫妻」,而第2條亦明訂「受術夫妻」是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葉女請弟弟和弟媳遠赴烏克蘭找代理孕母的行為與我國法規允許的人工生殖規定完全不符,屬非法行為契約內容無效

 

違背公序良俗的契約無效

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大家都知道,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除罪。往後的日子內,通姦將不會再有刑事責任(還是有民事賠償)。但就算法律上沒特別禁止通姦行為,那多少還是讓人觀感不佳。今天如果簽了一個「妻子准許丈夫允許通姦」的契約,也會被視為無效

代理孕母因為一直存在著道德爭議,我國一直都不敢合法化。這樣違背公序良俗契約內容當然也是無效的。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希望這樣有點荒唐的案件不要再發生了,小孩子都是無辜的,不管什麼膚色的寶寶都很可愛,沒理由讓他們從這麼小就要面對種族歧視的異樣眼光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