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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晚間,桃園警方巡邏時發現了路邊有違停車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通行,上前盤查並勸導。駕駛員說自己沒帶證件,用口述的方式向警方報上自己的個人資料,警方比對了照片與駕駛員長相有落差,詢問戶籍地址對方也答不上來。甚至將資料照片拿給站在男子身邊的女友看女友也說照片裡的人和自己的男友長得不太一樣。
男子被警方依職權帶回派出所後,才被查出他其實是一名因詐欺被台中地檢署通緝的80歲許姓男子,並非一開始所說的姓鄧。女友也為此表示吃驚,沒想到男友用假身分與自己交往這麼久。
警方事後也詢問女友為什麼都沒看過男友的身分證件,女友說在剛交往時曾經看過,後來證件被搞丟了也就沒特別追究。
交往兩年的男友居然是用假身分冒名生活的通緝犯,那女友肯定很傻眼吧?不過,在交往時特別向對方要身分證來看聽上去也很奇怪,通常會看身分證都是等到結婚以後吧?(筆者認知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怎樣的狀況會被通緝?
刑法第84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舉個筆者之前遇到的實務經驗,筆者在幾年前曾經去旁聽一個欠錢不還演變而成的詐欺案件。詳細案件經過筆者在此先不贅述,該案件的被告到案說明自己不是刻意避不見面,只是手頭上真的沒錢才會欠債,表示自己願意每個月分期將錢還清,在下個月開庭時會先還一部分的錢。法官聽聞後便表示:「那請你下次開庭時記得出庭,並把錢帶來。如果沒有遵守約定來開庭,就會『通緝』你,讓法警到你家把你抓過來喔!」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只要被告有逃亡或躲藏的嫌疑,就可以發布通緝。通知警方逮捕送到指定處所,屬於一種強制性的處分。
假冒身分生活與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不只有通緝犯,不少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使用假身分行事。例如:網路購票、註冊新帳號,有些網友擔心留下個資遭到詐騙集團冒用,便會選擇用身分證字號亂數產生器填上一個假身分證以騙過系統達到目的。
雖然法規內指出要「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會成立犯罪,我們註冊帳號或用假資料購票,中間沒有做任何違規的行為就不會對那組身分證字號的所有者造成損害,看似不會有問題。但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曾經說過,雖然登錄假資料者沒有其他不法意圖,但輸入假資料這個動作已經讓電腦上留下錯誤的訊息記錄,造成當下與日後查驗核對時得到錯誤資訊,所以這樣冒用身分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偽造準私文書罪」。沒被告不代表行為是對的,萬一因為這樣被告也得乖乖面對司法。
為了躲避詐欺罪刑,用另外一個人的身分生活著,也難怪會被發布通緝令。雖然成功躲了好一陣子,卻因為違規停車引起警方注意被逮,簡直是賊星該敗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