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車撞 監護人責任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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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10月左右,南投有位洪姓女子帶著兒子到草屯醫院看牙醫。到達停車場後,洪女要兒子在一旁等候拿衣物。兒子在等候時不幸遭到李姓老師駕駛的車輛撞倒輾壓並拖行。男童頭部重創、癱瘓,一直到現在還無法恢復健康。
洪女便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老師請求損害賠償。南投地院於一審時覺得李老師疏於注意前方路況,才導致意外發生。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李姓老師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需要賠償男童的醫藥費、慰撫金等共4172萬元民事賠償。台中高分院於二審時認為,意外事件發生在停車場,理論上車速都不會太快。男童突然竄出遭撞屬於突發事件,不應該對李老師過度苛責,反而是洪女沒有將兒子照顧好,如果洪女當時沒有任兒子在停車場奔跑,就不會發生意外,洪女該負的責任應當比李老師更重。最後改判李老師賠償653萬元即可,全案還可上訴三審。

發生這樣的事還真是讓人感到心痛,原本活蹦亂跳的孩子到現在還沒恢復健康。所以父母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以免他們在公共場所亂跑而發生不可挽回的意外。

 

過失致重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同樣是傷人,但故意跟過失的刑責差很多。畢竟比起一開始就存在著害人意圖的故意行為,過失僅是沒有犯意卻因為不小心造成了意外發生。但我們大多時候沒辦法猜測被告的心態,只能就客觀的事實來認定被告是否為故意傷人。

會懲處過失犯的刑法條文通常都是涉及人身,普通的竊盜罪、侵占罪,如果沒有犯意,最後還是會被依照證據不足作不起訴處分或是判處無罪。人體上的傷害比起外在財產更難用價值衡量,也很難說恢復就恢復,所以才會特別立法要求人民注意自己的行為,以免因為一時不注意而傷害到他人。

 

行車上的注意義務與過失行為

筆者曾經與大家分享過「過失行為」在刑法上的定義。【延伸閱讀:過失行為的認定-刑法第13條(刑法)

像新聞中這樣發生在私人土地(停車場)的意外事故在近年來也是頻繁發生,也由於那不像大馬路上有交通號誌,無法追究是誰沒讓誰先走或是應當減速慢行的義務,只能就事實行為來認定是非對錯。也因為如此,法官在審判時才沒有提到任何與交通行車有關的條文。

 

父母有義務保護子女

民法第1084條

  1. 子女應孝敬父母。
  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民法與兒少法內都有父母對子女保護的規定,像我們平常在電視上看到父母將子女獨留在車上或家中發生意外事故使得父母自身被開罰的案例。都是因為父母沒盡到保護照料子女的義務。

也因為如此,二審法官才會認定母親的過失責任大於肇事的李老師。

 

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父母都能對這件事有所警惕啊!年齡太小的孩子真的千萬不要讓他們離開自己的視線一秒,意外都是在一瞬間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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