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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把孩子的振興券占為己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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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嚴重,人民出門消費的意願降低。政府為了刺激大家出門消費,推出「振興三倍券」。有一名獨自扶養兩個孩子的單親媽媽也替兩位孩子領了三倍券,沒想到回到家中,就讀國二的孩子希望母親將屬於自己的3000元三倍券交給自己,母親拒絕並告訴孩子那些錢將會被拿來購買日常家庭用品。孩子為此感到非常生氣,對母親表示這樣已經算是侵占。而母親則要求孩子將當時代為領券的那1000元交給自己,才願意把3000元給他。孩子聽完後頭也不回的用力甩上房門回自己的房間。
這件事在網路上引發熱議,大家的意見也非常兩極。有人認為家庭教育有問題,會用惡劣的態度和長輩說話絕對與母親有相當大的關係。還有人覺得孩子很不體貼孝順,不懂得母親的辛勞。也有一些人覺得母親有義務和孩子做好溝通,讓他們知道三倍券將會被用在什麼樣的地方。

不要說小孩了,3000元對筆者我來說也是一筆挺大的數字,不無小補。對國中生們來講,因為不需要分擔家計,可以把那3000元全部都拿來購買自己想要的東西。不過也因為年紀太小的孩子還不需要自己工作,不知道賺錢的辛苦,花錢的時候會比較不珍惜,媽媽會擔心也是正常的。

 

振興券被爸媽拿走屬於侵占罪嗎?

刑法第335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對持有中的他人物品本無處分權利而進行處分
*持有:主觀上有支配的意思、客觀上有支配事實

那振興券確實是政府發給每個人的,屬於國中生所有。如果媽媽沒有那個孩子,也沒辦法用孩子的名義取得三倍券,看起來確實很像是侵占行為。但刑法上的侵占罪構成要件中必須要有「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母親拿了孩子的三倍券頂多也是用來購買日常用品,而那日常用品也是會跟孩子分享,不能說是母親為了私慾把孩子的三倍券占為己有。

 

監護人的教養方式不妥當?

其實,像這樣的單親家庭,如果前配偶發現未成年子女與目前的監護人同住會產生行為偏差,覺得教育方式不妥當,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延伸閱讀: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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