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殺案受害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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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10月,有位就讀台科大的張姓碩士生因為私人感情糾紛,便到台大研究生的宿舍找謝姓男子談判。在談判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張男拿出預先藏好的硫酸和水果刀攻擊謝男,造成謝男和一位駱姓同學與女保全受重傷。張男在行兇後也當場輕生
謝男因為被潑酸嚴重灼傷,不但毀容還無法排汗、失去味覺,因化學灼傷視力受損嚴重。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他於日前提出台大、三總等就醫紀錄與費用證明,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檢方也看在謝男終身痛苦與不便的份上,全數補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謝男的狀況確實令人感到同情,明明只是私人之間的感情糾紛,卻動刀潑酸傷害他人,害對方要終身承受這樣的痛苦。甚至有些受害者還會希望自己乾脆不要被救活。筆者當然不鼓勵自殺,只是我們也必須思考,究竟這種生不如死折磨當事者來說會比較好嗎?

 

情殺案受害者政府補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也許很多人不知道,其實我國有這麼一個法規大多數人可能以為只能被告請求民事方面賠償,萬一被告死了求償無門。但即便是這樣,受害者與他們的家屬日子還是得過下去,有這麼一個法規可以給予受害者家屬一點金錢賠償,讓他們填補失去至親的傷痛以及當時花在急診龐大醫療費

1.遺屬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申請之遺屬順序:第一順位: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祖父母→第三順位:孫子女→第四順位:兄弟姊妹。

2.重傷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死人為什麼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罪魁禍首張男已經自殺身亡,檢方再起訴定他罪也沒有太大的意義,所以沒有對他起訴必要了。但不起訴不代表他沒有犯罪,只是形式上無法起訴罷了。
刑法的作用是懲處兇手犯罪行為,好讓悲劇不會再次上演。雖然這樣說聽起來有點地獄,但既然人都死了,他也沒辦法再次犯罪了。沒有懲罰的必要也是可想而知。

 

原本只是小小的私人糾紛,鬧得這麼大實在不值得。雖然詳細的狀況筆者不太清楚,但有這樣可怕行為的人,周遭人不願意親近也是理所當然的。有些事情在當下也許我們都會覺得嚴重難熬,但其實過去了就沒那麼難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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