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貸款用假人頭申請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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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陣子台灣新冠肺炎確診人數飆升時,不少業者不得不讓員工們放無薪假。而無法工作失去收入的人民日子也還是要過的,政府考量到這點,便推出不少紓困方案來協助民眾度過難關。也表示救急不救窮,願意相信民眾都是因為碰上困難才來申請紓困金。偏偏有不肖人士涉嫌找人頭來向銀行申辦貸款
宜蘭縣就有一位有詐欺前科的38歲田姓男子與台北市內裝潢公司老闆59歲王姓男子、宜蘭縣餐廳老闆39歲王姓男子、修車廠老闆46歲黃姓男子一同策劃並開立假人頭證明向宜蘭某家銀行申辦每人十萬元的勞工紓困貸款方案,再讓三位業主每件抽5000元傭金,一共27件。
該銀行發現27位申請者都集中在這三家公司,連文件的格式都一樣,覺得很可疑便報警處理警方在4人處所搜出空白在職證明單與薪資單,便依詐欺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該說他重操舊業還是死性不改呢?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就進監獄裡反省吧!

 

詐欺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

*行使詐術:基於欺騙他人的故意讓人交付財產
*使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為加害人欺騙做出錯誤判斷
財產處分:聽從加害人的指示處分自己的財產
*財產損害:被騙走的財產除非加害人被逮捕否則拿不回來

事件中的四人因為犯案手法太過拙劣加上銀行很有警覺心才沒有造成財務損失。但他們已經做了構成要件中的「行使詐術」行為,這也是主要會成立犯罪的的構成要件。另外三項則是要看被害人有沒有發現,與加害人自身的行為無關

雖然四人最後並未得手,但詐欺罪懲罰未遂犯。他們還是被依照普通詐欺罪的未遂犯移送法辦

 

偽造文書

刑法第 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私人的資格,非公務原基於職務做出的文書
文書:思想實體畫的表示,上面的文字與符號除了記載法律資格的重要事項,也能從內容中得知資訊

31年上字第1505號(虛構製作名義仍有刑責)

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

偽造文書罪主要是「防止有人被文書欺騙造成損害」,和文書本身的內容和上面的人名是否為真實完全無關。所以就算自己編造一個人名來製作假文書,也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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