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觸犯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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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6月21日補班日當天的新聞桃園地院有一男一女兩位法官共用同一間辦公室,男法官被女法官提告妨害秘密。新聞的版本有很多種,有的說是用手機翻拍電腦上Line的對話,也有說是男法官偷看法官電腦,筆者說真的也搞不清楚真相。唯一能確定的是現在地檢署已經在大動作蒐證,甚至被民眾質疑浪費司法資源。台灣史上搜索法院的紀錄也只有三次,因為這次檢方的動作有點大,讓人以為法院又傳出什麼弊案。沒想到是法官同事之間的糾紛
桃園地檢署為求謹慎,派出主任檢察官偵辦案件。涉案的蔡姓男法官被查扣手機證物,經過4小時左右的偵訊後被無保請回。妨害秘密罪是3年以下的告訴乃論輕罪,會搞得這麼大動作讓不少法律人都認為恐怕有其他內幕或隱情藏在其中。
這件事單純屬於兩位法官私人恩怨,和公務一點關係也沒有。

就算對方是用Line在跟其他人說自己的壞話,也不能作為合法的偷拍理由。更何況身為法官,不可能不懂妨害秘密罪的道理。如果經過檢方調查後男法官確實有犯罪事實,就算是法官還是得受罰

 

妨害秘密

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

非公開私人活動客觀上不讓外人或沒受邀請的人參與的行程

隨著科技進步,現在很多法官或檢方在處理案件時收到的證據都是智慧手機的對話訊息截圖。也不知道男法官是不是這類的證據資料看多了,很順其自然連女同事的Line對話訊息一同查看。但男法官並非對話中的當事人,用這樣的方式無故「加入」對話,已經構成妨害秘密罪

因為男法官有「用手機翻拍」這樣的動作,故屬於第二款的「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

 

沒收偷拍用手機

刑法第315-3條(沒收)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新聞中的男法官是用自己的手機翻拍女同事電腦上的畫面翻拍來的畫面自然是男法官犯罪證據,為了防止證據遺失,檢方便將男法官的手機扣留。如果今天男法官是使用其他人的手機、相機等設備偷拍,依照本條文的規定,檢方必須把「犯案工具」帶走。

無法向原物主交代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事,檢察官也是依照法律上的規定來工作罷了。既然擔心無法向物主交代,更不應該拿其他人的物品來犯案

 

輕罪?重罪?

我們常在新聞上看到「三年以上重罪」或「三年以下輕罪」這樣的說法,大家是否有想過這定義是怎麼來的呢?

其實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我們在刑法條文內常常可以看見「處X年以上,Y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規定,而那個「X年以上」的意思便是「犯罪者至少要被關X年(在沒有其他法定減刑事由的狀況下)」。只要那個「X年」是3年或以上,依照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是要強制委任律師辯護案件,那在大家的觀點裡也是所謂的「重罪」。這樣的案件律師辯護是無法開庭的,沒錢委任律師當事人法院方面也會幫忙找一位公設辯護人

新聞中男法官所犯的妨害秘密罪是不用強制委任律師辯護的最重本刑3年以下輕罪,但即便是這樣,偷拍的行為還是不太妥當,更何況是知法犯法官。

 

就連法官都有可能不小心犯罪,何況是對法律了解程度沒那麼多的當事人法律在生活中無處不在,請各位朋友不要覺得扯上官司是多麼難堪或丟臉的事。如果讀者們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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