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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筆者最常被詢問到的法律問題,現在科技發達,比起過往的面對面說話,大家更喜歡私訊聊天。甚至連坐在辦公室隔壁的位子的同事都不太喜歡口頭上交談。問過的原因不外乎是「不想讓人看到上班不專心」、「手機app貼圖很可愛」等。但很多心的問題也會隨之而來,用私訊罵髒話對現代人而言再頻繁不過(喂)。
但是,我們只知道在網路上用留言罵人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私人訊息可以提告嗎?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要告成公然侮辱罪一定要有「公然(公開場合)」罵人的狀況,私訊聊天起的爭執就算出現粗鄙的言論,那也是在「私人空間」,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的狀況。所以要告公然侮辱罪是告不成的。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聊天內容比較偏激的時候,可以考慮一下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時候吵架內容不只有單純的人身攻擊,還會有一些即將施加暴力的文字預告。但其實那些「小心我打你」、「這幾天走路小心點」的預告訊息,不僅會讓人感到恐懼,也已經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了。
不過,有時候國小、國中生之間單純的吵架會將「小心我跟老師告狀」、「我打電話跟你媽媽講」這類的話脫口而出。對於比較怕大人的孩子來說也許算是一種恐嚇,但老師和媽媽頂多只是言語上的責罵和無傷大雅的體罰(家暴除外),不會危害到小孩的生命安全,所以並不算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事求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侵害人格權財產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筆者曾經在其他文章內介紹關於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但其實同一條文的第一項也有規定了關於人格權受到非財產上的傷害也能請求損害賠償。就算告不成公然侮辱,但如果因為被罵了而感覺內心受到傷害(心靈受創),就可以向對方提起民事求償。當然這傷害並非口頭上說說就成立,最好是提出客觀的物證來證明自己確實因為對方的話而受傷。【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每個人碰到的狀況絕對不一樣,光是罵人的詞彙就不只有一種,筆者其實也很難在這邊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究竟怎樣的狀況是恐嚇。可能還是要拜託碰上麻煩的朋友親自打電話進來預約諮詢。讓專業律師就不同個案給予訴訟上的建議。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