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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與宗教信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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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時在電視新聞看到,有許多「神棍」會用「幫人消災解惑」為由,要求女信徒與自己發生性行為,而那些女信徒也答應了。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事後可以對「神棍」提告強制性交嗎?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曾經討論過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不管是肢體上的抗拒還是心中的反對,只要「違反本人意願」都包含在內。但遇到宗教信仰上的問題,某些信眾知道只要發生性行為就可以消除災厄,高興都來不及了,何來抗拒的想法?既然得到對方「爽快的答應」,那不就是合意性交嗎?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不是基於宗教信仰的關係,信徒還會答應嗎?

先不管信徒的內心真實想法,信徒很明顯就是因為「被騙」才答應與「神棍」發生性行為。會尋求宗教上的協助,往往是生活上碰到困難,感到徬徨。在這種情況下,人的內心往往是最脆弱的,急著解決目前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的自主能力會比較薄弱,容易受到旁人的影響

宗教信仰屬於科學上無法印證的事由,利用「怪力亂神」和他人急迫無助的心態來讓人做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答應的決定,也屬於「違反意願」的一種。(最高法院103台上3490判決

可能有人會問,這樣沒有實際上的「強迫」行為,會不會比較傾向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猥褻罪呢?

104台上200(決):

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之不同,異其處罰之輕重
其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依個案具體情形,分別依刑法第221條、第222條之違反意願性交罪或同法第224條、第224-1條之違反意願猥褻罪處罰;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有無助狀態者,縱未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亦難謂對被害人之性意思自由無所妨害,故刑法第225條仍予處罰

簡單來說,強制有「抗拒」的意思在,以宗教名義讓被害人答應與自己從事性行為,雖然表面上是被害人自願的,但在做決定的當下內心還是有「別無選擇」和「排斥」的意思在。而趁機性交,則是在對方「完全沒辦法思考」的狀態下趁人之危,被害人連產生抵抗的想法都來不及

但如果是遇到被迷昏或下安眠藥的狀況,雖然被害人在當下並沒有抗拒的意思,但他們內心並非自願被下藥,所以這個部份還是屬於強制性交罪

 

有許多被害人在遇到問題當下都會感到緊張與慌亂,甚至覺得很丟臉羞恥不敢將身體被侵害的事讓旁人知道。但如果因為內心的畏懼就讓加害人逍遙法外,反而違背了刑法的立法初衷,甚至會出現更多受害者。

所以在遇到問題時,請不要因為害怕或對法律的不了解就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方的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法律上的疑惑,並提供訴訟方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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