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同意就不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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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有位廖姓男子和女網友見面時,因為女方說喜歡被廖男抱著,就將她抱起放在腿上親吻。女網友感到不舒服,並向他提出性騷擾告訴。廖男拿出對話紀錄向檢察官表示自己只是「照吩咐做」,沒有性騷擾的意思。檢察官也認為女網友是在事發三個月後才提出告訴,時間點很奇怪,因此不起訴廖男。

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都要學會保護自己呢!要不是有對話紀錄能證明廖男只是想配合女網友的需求,恐怕真的要挨告了。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屬於行政法上的規定,主要是用來規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與「性」有關的違法行為。性騷擾的方式有很多,定義也比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範罪來得更廣泛。簡單來說,只要牽扯到「」方面的問題都很有可能成立性騷擾
性騷擾刑法大部分的犯罪一樣,只懲罰故意犯」。事發當下如果雙方你情我願,就不會構成性騷擾了。

 

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1.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女網友對廖男提告的法條依據,只要違反當事人意願,隨意擁抱、親吻、撫摸私處就會成立性騷擾,最重恐怕會被關兩年。雖然檢察官最後沒有起訴他,但這不表示親吻擁抱事沒事的,如果沒經過對方同意,還是會吃上官司啊!

 

縱使女性在性方面常常被當成比較容易吃虧的一方,但近年來也有不少男性慘被「仙人跳」的例子。還好現在科技發達,要取得證據較過往來得容易,也比較能避免「冤案」產生。

跟不太熟悉的網友或剛認識的異性相處時,請小心自己的言行舉止,以免哪天對方突然感到不開心反過來提告,吃虧的是自己。如果有這方面的訴訟需求,也歡迎打電話和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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