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過頭也是一種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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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南小有名氣的「檢舉魔人」蘇姓女子,長期播打110向員警投訴與其他民眾的糾紛,甚至還對到場處理的員警投訴瀆職,也多次對公務人員口出惡言、辱罵,讓人不堪其擾。台南地檢署也認為蘇女的行為太過誇張,除了依照防礙公務罪將她起訴,還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大家多少都有被檢舉經驗吧?
如果是自己有錯在先,即便再怎麼埋怨檢舉者,也只能自己摸摸鼻子將罰單繳清,並小心不要再犯。但如果是「明明沒怎樣又成天被投訴」,即便最後99%都會以沒事收場,但長期下來不但覺得厭煩,恐怕連生活都被影響到了。

即便檢舉魔人很煩,但並非完全無法可管。如果檢舉程度已經達到濫用國家資源,還是可以依照刑法規定來制裁他們的行為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刑法第135條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我們一般人最熟悉的「妨害公務罪」,但其實它的全名為「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因為妨害公務者常常會用強制的手段來阻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故這項條文也包含了「強制罪」。觸法者不會再另外成立普通強制罪

筆者認為新聞中的檢舉魔人比較偏向第二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因為她有許多檢舉內容根本都是子虛烏有啊!

沒發生意外倒還好,萬一讓公務人員因此受重傷喪命,可是會加重刑責的。縱使公務人員會出意外並非妨害公務者造成,但如果沒有妨害公務的行為,公務員也不會因此重傷死亡。所以才會要求妨害公務之人也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上的代價

 

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刑法第 140 條

  1.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比起妨害公務,我們更常在電視上看到有人因為責罵員警移送法辦。這並非警察玻璃心罵不起動用公權力將罵自己的民眾逮捕,而是真的有法可循。
不過這項規定只適用於「當場」,也就是公務員執勤職務的場所或是警方取締現場。侮辱也不限於「當面」,只要被公務員聽到就能成立本

 

警察只要接獲民眾報案就一定要趕到現場,最近甚至傳出不少員警為了保護人民而受傷或殉職的難過消息。他們非常辛苦也很偉大,看到他們在執勤時,請多給他們鼓勵、做個好公民,請不要隨便幫他們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啊!

希望大家看玩今天的文章都能明白,妨害公務不只有讓公務人員增加工作上的難度,沒事替他們增加不必要的工作也包含在內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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