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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刑法第74條(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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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緩刑?

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
讓受判決的人不會受到影響,可以繼續過原來的生活。不會受到短期自由刑影響。

28 年非字第 40 號
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宣告,凡受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者,均包括在內,故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合於緩刑條件,且認為以暫不執行為宜而為緩刑之宣告時,即應將徒刑罰金一併宣告緩刑

我國屬於「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也有其他國家是「暫緩刑之宣告」。

在宣告緩刑時,會同時把徒刑罰金一起宣告。只宣告徒刑緩刑會變成違法審判

 

刑法第 74 條

緩刑的要件

第一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也意味著已經是有罪判決了,但法官會考量到被告的犯罪刑責不算太嚴重,加上又是初犯,或曾經犯罪已經「從良」超過五年,才能緩刑。另外,曾經因為過失犯罪者,不會因為有前科紀錄影響到緩刑資格

緩刑的內容

第二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1. 一、向被害人道歉。
  2. 二、立悔過書。
  3.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第三項: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四項: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這些並不是必要的,法官會視情況來決定要不要執行。甚至第二、三、四項可以用強制執行的方式要求犯罪行為人來做。當然,要不要強制執行也是交給法官決定,但通常沒照做的結果都是被撤銷緩刑

緩刑的效力

第五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釋字第45號(主刑宣告緩刑之效力與沒收之關係)
主刑宣告緩刑之效力,依本院院字第七八一號解釋,雖及於從刑,惟參以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得專科沒收與第四十條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足證沒收雖原為從刑,但與主刑並非有必然牽連關係。其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或係法定必予沒收者,或係得予沒收而經認定有沒收必要者,自與刑法第七十四條所稱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均應不受緩刑宣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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