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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文被罵三字經,球團取消球迷的購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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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際棒球場於5月24日舉行了中信兄弟和富邦悍將的中職例行賽,到了第六局上半時,兩支球隊因為觸身球的關係產生衝突。場邊的球迷見狀後也紛紛替自己的球隊聲援。其中有兩位情緒激動的中信兄弟球迷對富邦悍將的後援投手陳鴻文罵了三字經,被這樣不雅的字眼辱罵陳鴻文本人聽著當然也不開心,當下也嗆了回去。
中信兄弟球團也認為這兩位球迷的行為不理性,將他們列入不受歡迎名單,取消他們往後的購票資格,並安排他們當面和陳鴻文道歉

不只有兄弟和富邦,其他球隊的球迷們也紛紛在FB社團內討論此事。覺得有這樣脫序行為的球迷只被兄弟拒絕入場是不夠的,應該要全部的球隊一同跟進抵制。

也有部分球迷對於兄弟將安排球迷向球員道歉的事感到不妥,再怎麼說球員也是公眾人物,如果有球迷想見大牌球星,只要在場邊辱罵他們就可以被安排私下碰面了,會引發不良的模仿效應。

陳鴻文,目前是富邦悍將隊的投手。他的叔叔是「假日飛刀手」陳義信(職棒前王牌投手),陳鴻文的綽號「小飛刀」也是來自他的叔叔。

 

那兩位球員的球迷對整個中職來說已經是「奧客」了,應該沒有任何店家會歡迎這種客人。但是,業者在法律上有拒絕奧客權利嗎?

買賣是一種契約

契約」這兩個字也許對大多數人來說,是寫在一張紙上,並且雙方都簽名才會成立。這個想法確實沒有錯,那的確也算是契約的一種,但大多數的契約都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字據訂立,只要雙方達成共識便可成立。
會這麼規定也是為了「方便」,如果強制規定買賣契約一定要用書面約定,那將變成連到便利商店買個茶葉蛋都還要特別簽名,太麻煩了。

買東西的時候,拿了商品到收銀台前結帳,付了錢後拿了東西就走。這過程中客人不需要特別詢問老闆能不能將物品賣給自己(因為放在架子上就是要出售的),但其實雙方心裡已經達成意見一致的共識了,買賣契約也隨之成立

 

民法債權所規定的契約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要件及必要之點)

  1.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必要之點:不可或缺的要件,也就是構成要素。拿買賣契約來說,不可或缺的要件包括「付錢」和「交付商品」。

業者可以拒絕讓奧客到店內消費

我們可以從民法第153條知道,要成立契約必須要「雙方」都達成共識(明示暗示都可以),沒有所謂的「客人就是大爺」的道理,老闆也可以選擇「不把商品賣給客人」。在出售物品前,物主是老闆,老闆當然可以選擇怎麼處置自己的東西,包括要不要給別人。

看球賽也是一樣的,既然球團不歡迎那兩位球迷,也可以選擇不把票給他們。所以球團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上的規定。

 

這兩位被拒絕入場的球迷在圈子裡算是「知名人士」,新聞一出來有不少球迷都表示自己曾經在球場內遇過他們,看比賽的品質也時常被他們影響。所以千萬不要說中職太嚴厲,在這種不少人將髒話當口頭禪的年代裡隨便限制他人的看球權利。不用這種強硬的手段來對付慣犯,只會讓其他安份的球迷更不敢入場看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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