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燬中華路夜市民宅與店家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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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凌晨,台中的中華路夜市發生了縱火案,造成16戶民宅和店家被燒毀,還好沒有人因此喪命。林姓兇手被逮捕後自稱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狀況不佳,覺得有人想殺害自己,一時心情不好才會縱火警方沒有在兇手身上找到毒品,加上他的家人都說他平常很正常。不排除他打算利用精神疾病來脫罪
這場火警也讓大家發現中華路其實有許多密集又不透風的鐵皮屋建築,防火巷也堆積了大量雜物。一直以來都潛在著大家沒發現的危險

 

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房屋是我們的住所,待在裡面可以遮風擋雨。甚至許多人放假時喜歡宅在裡面不出門。放火把別人家燒了,就算裡面的人幸運逃出來,要讓他們住到哪裡去呢?

筆者曾經在不少文章中提過,縱火犯自己也無法控制自己放出去的火。有時候可能只是想燒掉某個房子,卻害得整排民宅都被波及。所以不論燃燒範圍或是否有人傷亡,縱火罪的本刑就是七年以上,罰得相當重

如果是故意放火燒死人,那罰則更是不得了。台灣有不少有精神疾病的縱火殺人犯還是被法官判處死刑了。我們便可以得知,司法縱火行為絕不輕饒

*縱火罪在法律上分成三種:

燒燬有人使用的建築或交通工具(刑法第173條
燒燬無人使用的建築或交通工具(刑法第174條
燒燬建築物或交通工具以外之物(刑法第175條

其中,第三項規定是需要發生公共危險才會成立,所以「燒紙錢」是不會犯法也不會有刑事責任的(空氣汙染就不好說),讀者們不用太過驚慌。但如果是燒紙錢時不小心燒到別人的東西造成損害,就另當別論了。

還有,縱火罪的規定中也有關於不小心燒燬物品的「失火罪」,這也是少數會對過失行為懲處的法條。當然,因為是過失,所以罰則會比故意縱火來得輕。

新聞中的林男燒燬了有人使用的店面和住宅,所以觸犯刑法第173條第一項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雖然燒燬房屋的過程中也會一併燒燬其他建築以外的物品,但這是基於同一個縱火行為下產生的結果,因此不會另外觸犯第175條的規定。另外,林男說自己有吸毒所以精神恍惚,想藉此脫罪。根據第19條第三項規定,故意吸毒讓自己產生精神障礙是無法減刑的。

 

不論如何,縱火是不對的,不管心情再怎麼不好都不能拿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來開玩笑。覺得自己在生活上吃虧,不妨撥打下面的免費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繫,讓我們聽聽您的煩惱,也許其中有我們能在法律上助您討回權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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