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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處女」算不算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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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屏東地方法院有個公然侮辱罪的案件,是一名林姓女子在和他人發生爭執時被稱為「老處女」,她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雖然老處女三個字確實不太好聽,但這似乎又有點像是單純事實的陳述,不是甚麼罵人的詞彙,就判被告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就這麼短短幾個字,沒有特別說明怎樣的詞才叫侮辱。現在罵人的詞彙越來越多,如果連怎樣的詞才構成侮辱罪都要用法條來規範,那大概修法速度永遠追不上時代變化吧?

釋字145號(多數人的意思)

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侮辱:
用粗俗和鄙視的言論、動作羞辱他人。
有時候會考慮對方的年齡來判斷是否為侮辱行為。

有部分學者認為「侮辱」的意思是「不能證明真偽的責罵」,有憑空捏造的意味,讓旁人產生錯誤的價值判斷。如果對方是一位80多歲的女士,被稱為「老太婆」似乎沒甚麼問題,因為單純是一個事實的陳述。但如果這樣的詞被拿來稱呼一個20歲的少女,怎麼聽都讓人覺得有罵人的意味。所以單獨就詞彙來判斷有沒有構成犯罪還是太過困難,法官們在審判時還是會依照個案狀況來評估。

如果這新聞中被稱為「老處女」的林姓女子真的有點年紀了而且還未婚……好像就不算是「不能證明真偽的責罵」,因為那就是個事實陳述,即便不太好聽,卻不構成犯罪。當然,這也是法官的個人認知,或許遇到不同法官,結果也會隨之不同。
這個案件還沒定讞,接下來就看林女有沒有繼續上訴的意思了。

 

讀者們可能會感到擔憂,即便自己真的是「老處女」,也不希望被旁人刻意強調,甚至覺得會說這句話的人本身就帶有歧視意味。這個想法當然沒錯,所以公然侮辱罪其實還有很多討論空間。

但每個人遇到的狀況不盡相同,筆者也只能就所知到的個案來分析,不方便將所有狀況分別列舉。所以可能還是要請遇到麻煩的朋友撥打下面的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絡,讓我們就您的狀況來評估該如何在庭上陳述才有比較高的機率得到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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