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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找不到工作,想不開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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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有位32歲高姓男子因為有毒品前科求職困難。想不開跳河輕生。

 

這是不少更生人回到社會後所面臨的煩惱,即便他們願意改過自新,卻因為以前犯過的錯誤讓人對他們有「刻板印象」,覺得他們骨子裡就是壞人,要是跟他們一起工作肯定會害自己陷入險境。

但是,如果一位因犯下竊盜被捕入獄小偷,是因為自己家中有個臥病在床的老母親需要照料,收入不堪負擔龐大的醫藥費才鋌而走險竊取他人財物。雖然偷東西的行為是不對的,但他可能是真的急需用錢又籌措不到一直衝動才犯下大錯。

有很多犯罪行為背後的主要原因都是失業,沒工作又沒錢,只好去偷竊搶劫出獄後因為前科的關係找不到工作,只好「重操舊業」繼續用違法的手段賺錢。這樣的惡性循環不但不會讓社會更進步,也只會使治安更敗壞。

但即使是這樣,應該還是很少有雇主會願意請一個有前科的人來上班吧?
也不是說歧視更生人,只是覺得……有點怪怪的。如果有其他沒前科的人來找工作,絕對優先選相較之下「人格比較沒問題」的人。

既然有前科找不到工作,那我們在應徵的時候可以故意隱瞞自己的「黑歷史」嗎?這樣會不會構成詐欺呢?

想知道一個人有沒有前科,有兩種方法。一個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也就是「良民證」,只有本人可以到警察局申請並取得。法院那邊的前科紀錄則是只有特定單位(法院地檢署)才有辦法查詢,一般人根本碰不到。

所以,其實在找工作時,故意不提供良民證,不給雇主知道自己有前科是OK的,我們一般在面試時其實也很少提供所謂的「良民證」給面試官吧?

不少人力銀行網站上也有發佈相關公告,良民證屬於個人資料的一部分,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其實這也像「存款有多少?」、「開甚麼牌子的車?」這類多少有點比較性又難以啟齒的問題,我們當然有權利選擇不回答。但我們能做的也只有「都不說」,不能為了錄取仿冒一張沒前科紀錄的良民證,這樣就變成偽造文書了。

但如果法條內有特別允許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良民證(例如:保全、計程車司機)以符合工作上的資格需求,就不會受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款的規範了。

 

如果讀者們在看完這篇文章後,覺得自己的雇主對自己有不合理的要求,歡迎與我們聯繫,一起討論工作上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也希望目前正在找工作的朋友都能覓得理想的工作。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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