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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因離家太久請求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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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離家約40年的75歲陳姓男子罹患癌症沒辦法工作也無法維持生計,便向三個兒子要求每個月支付6512元扶養費。但陳男在兒子們小時後就離開家庭,從來沒有盡扶養義務,母親也早就和父親離婚
法官認為,雖然陳男現在生活上確實不太方便需要有人提供資金援助。但他在兒子們年幼時都沒有盡到扶養義務,更沒有任何不扶養的正當理由,便駁回陳男的請求,全案還可抗告

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人超過一人時,會依照每位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來分擔扶養費用民法第1115條第三項)。

扶養義務:
當一個人無法謀生時(資產或勞力不足),扶養義務人基於親屬法上的關係(民法第1114條)必須提供被扶養人援助,讓他們可以繼續維持生計。

每個人都有年紀大的時候,雖然老人家對國家來說沒有生產力,是需要被照顧的一群。但他們也為國家與社會奉獻了許多青春,總不能因為他們現在沒辦法工作了就拋棄他們。

 

由誰來扶養?

第1114條第一款提到「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第1115條所規定的扶養義務順位,又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放在第一順位。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當一個人年紀大時,他們的子女有義務承擔這個扶養責任。在沒有子女的狀況下,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來負責照料

至於要扶養到甚麼程度呢?

只要能讓長者們維持生活即可,不用過度照顧(希望多付出一些當然沒問題),也不能只給個幾百塊敷衍了事,至少要符合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所規定的金額。

 

知道了扶養的規定後再回來看這個新聞事件,年紀大的陳男沒辦法工作,生活上遇到了困難,他的孩子們就有扶養他的義務

不過,法官認為陳男跟孩子們只剩下血緣上的連繫,根本沒有實質上的父子關係。因為陳男在孩子們還小的時候,沒盡到保護照顧義務,甚至在母親與陳男離婚後,完全沒提供扶養費,母親獨自一人拉拔他們長大。

既然陳男以前完全沒照顧過兒子們,那兒子憑甚麼在他年邁時必須照顧他呢?

依照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因為陳男(受扶養權利者)沒有盡到照顧兒子負扶養義務者)的責任,在這樣的狀況下還要兒子們反過來扶養陳男,明顯不合理。加上陳男是毫無音訊長達40年,這已經算情節重大了。所以法官才會免除兄弟三人的扶養義務,駁回陳男的給付之

雖然上了年紀無法工作還罹患癌症又被兒子們拋棄的陳男確實很可憐,但這也是他的咎由自取啊!這個案件還沒定讞,就看更審的法官會不會改變想法。
不過,筆者認為,最好的結果也只會「減輕扶養義務」,不可能叫兒子們全額負擔,因為是陳男自己本身有問題在先。他可能是為了躲債不想拖累家人才離家多年,但沒盡到扶養兒子的責任也是不爭的事實。現在也算是在為自己過往的作為附出代價吧?

 

俗話說「養兒防老」,但那也是要有「養」在先。完全沒養育孩子,也不用指望他們長大後反過來養育自己。這樣理直氣壯反過來向以前完全不聞不問的孩子討錢也會讓旁人感到相當羞恥吧?當然,子女們面對過去完全沒照料過自己的父母,也是有權拒絕給付扶養費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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