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星負評不能隨便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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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北市東區的某知名連鎖飲料店去年突然頻繁收到一星負評留言,內容不外乎都是批評飲料不好喝、店員態度不佳,甚至出現飲料內有蒼蠅、珍珠品質不佳等虛構評論
店家覺得那些評論已經給品牌的名聲帶來傷害,決定報警提告。警方發現那些評論出自於林姓女子與呂姓男子,將兩人移送法辦北檢調查後也將他們依加重誹謗罪起訴。

負面評論先不問是真或是假,消費者在看到的當下一定都會因此對店家產生顧慮,在前往消費前便會三思而行。即便後來有其他事實證明那個評論是不肖人士為了抹黑店家惡意捏造出來的,但已經受損的名譽還是沒辦法完全被挽回。

 

我們先來看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只要將足以影響他人名聲的言論散佈給社會大眾,就會成立誹謗罪。不管那個言論有沒有給人帶來名譽上的損害,只要有「散佈言論」的行為就成立本條的誹謗罪

新聞事件所提到的「加重誹謗罪」規定在同法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那兩位被起訴的網友是在網路上透過散佈「文字」的方式來傷害店家的名聲,所以成立第二項的誹謗罪加重結果犯(加重誹謗罪)。

但這誹謗罪也只會針對「散佈『不實』言論」的行為做懲處,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所說的話是「事實」,依照第三項的免責事由規定,不會受到懲處。另外,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如果受害者不提告或是原告撤告了,檢方也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

 

身為消費者的我們出門在外難免會受到店家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即便是這樣,也不能因為私人恩怨就編造一些不實言論害店家商譽受損。但如果是「真實」的指控卻反被告誣陷,就算有免責事由,也是要提供能證明那是事實的證據,否則還是有可能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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