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勞工兼職的雇主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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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不少產業受到衝擊,很多公司只能要求員工們放無薪假。員工們放假後頓時失去收入,生活陷入困頓,不得已只好另找兼職工作暫時維持生計。但如果任職的公司規定員工們「不得兼職」,卻又因為其他個人因素不想離職,難道只能乖乖照公司規定放「無薪假」嗎?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要選甚麼工作也是個人自由,只要工作性質本身不違法,都不應該加以限制

如果擁有夠讓自己花一輩子的錢,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不工作吧?
會選擇兼職的人,往往都是有經濟上的壓力,可能少了一份工作就沒錢繳房租,甚至必須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不讓人兼職豈不是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了嗎

所以禁止他人兼職是不對的!兼職的權利也無法拋棄!

 

但為也為了保障雇主們的權益,某些限制兼職行為是合理的,例如:

行業雷同性過高

A是一位任職於手機大廠甲公司的內建程式設計師,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公司擔心太多人同時在辦公室內會有群聚感染風險,加上經濟不景氣產品銷量下滑,老闆就要求員工們輪流放無薪假。A就決定到甲的競爭對手,同樣是賣手機的乙公司兼職。

這樣的兼職行為不管是甲公司還是乙公司都會感覺怪怪的吧?隨時會擔心A會把自家的情報洩漏給死對頭。所以雷同性過高或同質性工作的兼職是可以被限制的。如果今天A的兼職工作是去夜市擺攤賣滷味,公司大概也不會有意見。

 

影響到原工作的兼職

B的工作是丙公司總經理的個人司機兼助理,但總經理平常很少要求B做助理工作,大多數的日子都是開車載總經理往返公司與住家,B為了多賺點錢就找了個送外賣的工作當兼職。某天,總經理要求B幫忙送緊急文件到外縣市去,卻發現B不在位子上,緊急文件就這樣被耽擱了。

這種兼職正職不分的狀況其實還挺常見的,雇主並非不允許兼職,只是希望那份兼職工作在不妨礙正職的狀態下進行。就算B的外送工作是在正職工作時間結束後才進行,但超時工作還是會讓B隔天開車時無法專注,這當然也是不被允許的。如果B今天選擇的兼職工作是用網路購物平台經營私人商店,有空時才處理訂單問題,不會讓正職工作受到影響,雇主便不會反對。

 

雖然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兼職權」,但我們在選擇兼職工作時也要考慮到雇主的感受,太過濫用權利恐怕會變成另一種侵權行為。如果讀者們看完這篇文章後還有其他和「無薪假」或「兼職」有關的疑問,歡迎撥打下方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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