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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檢未過,KTV被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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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錢櫃KTV台北林森旗艦店發生火災奪走5條人命,錢櫃方面決定自主停業檢查消防設備,並對員工們做教育訓練,以免悲劇於未來再次上演。
台中市長盧秀燕在4月27日也親自到台中唯一的分店稽查,雖然滅火設備沒問題,但消防廣播卻不是在每個包廂內都能被聽到。市長在當下就要求業者暫停營業,會不斷複查直到改善才能恢復營業。位於台中北區的好樂迪三民店也因為廣播設備故障被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同樣被要求暫停營業

除了台中,台北市也對林森店以外的五家分店進行消防安檢。只有SOGO店通過消防安全檢測,剩下不合格的四家店也被政府要求暫停營業了。

雖然大家都知道消防安全設備的重要性,可是火災也不是絕對會發生,甚至發生的機會不高。所以不太會有客人進入建築物消費時還特別研究逃生路線或確認灑水設備是否故障。為了安全起見確實應該這麼做,但刻意這麼做的人通常都會被當神經病吧?
錢櫃KTV確實有疏失,但筆者認為,這次的事件只是因為剛好發生火災的地方是錢櫃KTV,大家才會針對KTV的消防安全存疑。其他同樣消防設備不合格的營業場所還是心存僥倖繼續營業,認為只要火災沒發生就事不關己。
但是,等到發生火災就太遲了啊!

 

以下就來討論這次勒令停業用到的法源依據——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法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義務者以強迫的手段讓他們履行義務
行政執行分成用強制力逼迫履行強制執行為了阻止犯罪或避免災害發生應該馬上處理即時強制,而這次事件使用到的法條就是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36條即時強制的定義,我們可以從法條內得知,即時強制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上遇到緊急狀況,當下只能透過強制的手段來避免危難發生。屬於行政執行便宜主義

 

行政執行法第39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限制其使用。

身為行政機關的消防局,因為這次的火災事件認為部分KTV分店在公共安全上有危害,繼續放任他們營業會發生危險。所以依照第39條要求業者們立刻停止營業直到改善。

 

消防法第37條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除了行政執行法,消防法第37條也有類似的法規
如果被通知限期改善不完善的消防設備卻不改善,管理人將會被開罰。如果開罰後還是不改善,可以繼續開罰並要求停業一段時間直到改善為止。

 

消防設備有沒有疏漏,業者們肯定比客人們還要清楚。但消費者如果發現滅火器過期、樓梯間堆滿雜物等在發生意火災外時會阻礙求生的情況,還是應該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著想,向政府單位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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