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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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895年的5月8日是馬關條約生效的日子,台灣也因為馬關條約的緣故被日本統治了50年。
簽訂條約的地點馬關(現在已經改名叫下關),將當時簽訂條約的場地完整保留下來,包括李鴻章和伊藤博文坐過的椅子,還有簽條約用的桌子等,當然最重要的條約(非原本)也被陳列在牆上。目前開放民眾免費入場,上面的照片也是筆者兩年前去參觀時所拍攝。

讀者們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很莫名其妙,怎麼會介紹「條約」這種只有國家與國家之間才會出現的「不實用」法規呢?其實這個觀念是不正確的,條約內的規範除了政府必須遵守,有時候連締約國的人民也會受到限制
所以人民們也應該對 「條約」 有點基本概念。

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利益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條約分為以下兩種:
1.造法性條約(立法條約):締約國遵守條約的內容,立新法或改變舊法。
2.契約性條約(處分條約):規範締約國之間的關係,應該互相行使的權利或義務。

馬關條約是規範清廷與日本之間的關係,「將台灣和澎湖讓與日本」屬於清廷的義務與日本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得,馬關條約契約性條約

除了規範國與國之間的契約性條約,還有涉及人民權益的造法性條約
例如: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有不少特別法規也是因條約才修訂而成。

憲法第171條

  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從這兩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在效力上:憲法法律命令
條約的效力與法律相同,但因為條約是特別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具有國內法效力的造法性條約判決上會被優先拿來使用。

法官在審判有時也會引用國際條約

比方最近剛定讞的王景玉隨機殺人事件,一審法官就引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中「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的規定」的規定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延伸閱讀:【從時事看法律】小燈泡事件兇手王景玉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兩公約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在1966年3月23日發生效力,締約國有責任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中華民國在1967年10月5日派代表簽署,卻在1971年退出聯合國。
直到近幾年開始注重人權意識,並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為得就是實施兩公約。其中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就明白指出兩公約幾乎等同於我國法律。但由於中華民國早已退出聯合國,聯合國現在也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個政府,拒絕批准我國使用。
也因為如此,法官判決時就竟是應該遵守我國法律規定引用兩公約?還是應該尊重聯合國的意思不予採用?這到現在還是個爭議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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