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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的法規演變-民法第1059條(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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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9條(修法前)

  1.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2.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上面的法規已經在民國96年做修正。
舊民法將婚姻分為嫁娶與招贅兩種方式,子女的姓氏也因為婚姻的種類不同而標準不一,這已經破壞了憲法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子女長大後也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來將自己的姓氏變更為雙親另一方的姓氏,與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違背了。

況且,如果孩子就這樣跟隨了父親母親的姓氏。被從姓的那方對家庭與婚姻又很不負責任,即便在血緣上是自己的爸媽,但孩子內心不見得會這麼甘願。甚至有些從小被父親家暴的孩子在長大後不想再將當時對自己施暴的男人視為父親,想拋棄父親的姓氏。

考慮到上面的因素,於96年修法時就將整個從姓的規定做了大修正。

 

民法第1059條(現行條文)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我們可以從修正後的條文中得知,婚姻不再分為嫁娶入贅,夫妻可以自行決定子女要從父姓還是母姓,決定不出來也會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不會用法條強制規定子女應該跟著哪一方的姓氏。在成年前與成年後各有一次的姓氏變更機會。
甚至在遇到特殊狀況可以請求法院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變更姓氏,不再逼迫子女一定要跟著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那一方有著一樣的姓氏。

 

我國民法從民國19年就存在了,可以說是歷史相當悠久。這些法規在90年前看起來再正常不過,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思想逐漸開放,部分法條與目前的社會風氣越來越不符合。所以法規每年都會不斷做修正,我們才會發現現在的法規和以前記憶中的似乎不太一樣。
現行法條中可能還會存在著不少與社會現況不符的規定,要一次修正全部的條文也不太容易,通常會在遇到狀況當下經過大法官釋憲找出法條的紕漏暫時凍結停用,讓立法者再針對不適當的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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