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KTV火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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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的錢櫃KTV在4月26日上午11時左右發生火警,整棟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因為先前施工的關係早已被全數關閉,無法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
由於火災警鈴沒響,客人和員工沒辦法在第一時間就得知店內失火及時逃出,員工人數不足加上平日沒做過與火災相關的教育訓練,不清楚滅火設備的使用方式,也無法引導顧客離開建築物。就這樣,斷送了六條寶貴的性命。

錢櫃KTV近日可以說是狀況連連,三月初才有一名何姓男子散佈關於關於新冠肺炎疫情的假情報使得SOGO分店的生意一落千丈,何男也因此成了第一位因散佈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假消息而被北檢起訴的民眾,這則新聞我們也在上禮拜與讀者們分享過(請參考:【政策相關】因散佈有關新冠肺炎的假訊息被起訴)。四月底又因為林森店的火災奪走五條人命,不得不暫時歇業,錢櫃也在官方網站上發佈了自主停業公告,整個網站的色調也被改成黑白。這起意外事件讓好不容易在疫情逐漸趨緩而願意出門唱歌的客人少了一個休閒娛樂的場所。

 

這起火災悲劇不僅讓錢櫃的商譽受損,如果檢方調查後能證明這些死傷責任必須由業者負擔,就必須負刑事責任修法後已刪除業務過失的相關規定),當然也得支付民事賠償

在我國,凡是與「」有關的犯罪刑事責任往往都會比較重。
舉個簡單的例子,只處罰故意犯的毀損器物罪,最多只會被關兩年。但如果是惡意放火燒毀物品,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如果燒毀的是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那刑事責任就會是七年起跳,甚至可能被處無期徒刑。以上刑責還不包括致人於死,如果有無辜的人因為縱火而喪命,那就必須依照殺人罪起訴
野火無情,即便是惡意縱火,縱火者本身也不知道那把火會燒到哪裡去,會不會有人因此失去生命。所以在刑法上,對縱火罪犯特別嚴苛。

回到新聞事件,從檢警提供的監視器畫面中我們可以得知,錢櫃KTV的起火原因是五樓儲藏室發生閃燃爆炸,雖然在這之前曾經有一名工人拿電池到倉庫去充電,當事工人目前也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由於失火並非人為縱火,不會牽扯到任何與縱火有關的刑罰,筆者在此也不特別對縱火罪加以贅述。

雖然密閉空間原則上都是禁止抽菸的,但有許多顧客會認為沒人知道又貪圖方便,偷偷躲在包廂內抽菸。包廂內的火災警鈴如果因此被觸動,就會影響整間店顧客的娛樂品質。有許多KTV業者也顧慮到這點,認為火災也不是經常發生,就會故意在警鈴上動手腳(故意調得比較小聲),甚至直接關閉。

 

消防法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雖然發生火災的錢櫃KTV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但關掉的安全設備形同虛設,在發生危難時完全起不了作用,這樣已經算是第35條內所提及的「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且「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分店的管理權人最重會被處七年有期徒刑。如果還有其他客人因火災而重傷,也會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火災在法律上「同時侵害了好幾個法益」可數罪併罰

 

或許有些朋友會感到很納悶,既然刑法上有過失致死罪,這場火災雖然讓人對錢櫃業者感到氣憤失望,但為什麼在論罪上要依照消防法的規定而非刑法呢?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消防法內特別針對「沒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人於死」的狀況做了特殊規定「特別法效力優於普通法」,所以必須優先適用消防法的規定,不會有法條競合或一行為二罰的問題。

 

既然有特別法必須優先適用,那為什麼在失火前走進倉庫的工人是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呢?

因為消防法第35條是在規範「沒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人於死」的「管理權人」,工人不是錢櫃KTV的員工,自然不會受到消防法的規範。

錢櫃KTV因貪圖一時的施工方便就將消防安全設備關閉,也因而付出了慘痛代價。還請各位業者將這個悲劇事件作為警惕,在賺錢的同時也要將前來消費的顧客們的生命安全作為考量,好讓他們都能夠放心再次前來消費。也希望往後的日子裡不要再有人因為火災的關係葬送寶貴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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