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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市有位民眾在Facebook上分享自己收到的交通違規罰單,開罰的理由是因為「從最內側的『左轉車道』直行通過路口」。當事人後來也有回到他當時被開罰的路口觀察,發現短時間內也有好幾部車犯了跟他一樣的錯誤。
收到罰單的當事人也對檢舉他的民眾致上感謝,如果沒被抓到,恐怕還會繼續違規下去。
有不少違規行為雖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明確的罰則,但考量到執行成本問題,交通警察沒辦法隨時站在路口取締(加上大家看到警察時一定會更小心避免違規),所以才會發生不少民眾開車30年被抓到一次就感到非常不滿的狀況。
「為什麼路上這麼多車違規只抓我一個?」 「我開車20年都沒被罰過,為什麼突然開始抓了?」
雖然對您來說確實是有些不太公平,但是……
「您違規在先,既然被抓到了,就乖乖繳納罰鍰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把左轉車道當作直行車道使用,會被開罰也不足為奇,讓大家比較驚訝的是「原來真的會罰」。不會開車的朋友應該也知道,左轉車道都有被畫上大大的左轉箭頭,沒按照箭頭指示的方向走,就是第48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轉彎或變換車道」。
除了在左轉車道直行外,有些駕駛人會在綠燈右轉時直接右轉,忽略等著過斑馬線的行人。這樣的行為也是不對的,因為第二項也特別要求駕駛人一定要注意行人。行人的移動速度最慢,又沒有車殼保護,遇到意外一定是最吃虧的一方,所以在行車時除了注意來車,也要當心行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補充第53條,「闖紅燈」也是一般民眾最常違規的項目。第48條和第53條的區別在於,「固定的標示與號誌」與「會隨著時間變動的燈號」。雖然闖紅燈的罰鍰比違反號誌指示還重,但兩個違規行為可能造成的的死傷嚴重程度並不會有太大的差別。所以在行車時除了要注意安全外,也要小心不要違規了,有時候違規並非繳個罰鍰就能了事,還會吃上刑事責任。
如果您對與行車有關的法律問題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播打下方電話與我們聯繫。不管是與違規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還是因為自身的違規與他人發生糾紛,都可以來找我們。當然,如果收到覺得不合理的罰單,我們也能為您評估是否要申訴,或提起行政訴訟,以捍衛自身權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