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砲不算是強制性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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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有位陳姓男子透過網路上的廣告,約了一位人妻從事性交易。人妻不滿陳男一進房間就用暴力與自己發生性關係,並告上法院法官認為人妻在庭上的供詞片面且前後不一,加上沒在人妻下體採集到陳男的DNA。證據不足加上兩位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就判陳男無罪

 

沒有網路約砲的經驗,我們多少都會在Line收到約砲帳號的交友邀請。即便在道德觀上,約砲行為實在不太恰當。但每個人都有性自主權,只要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並且不涉及金錢交易,就不算違法單論約砲行為)。

新聞事件中的人妻很明顯就是已婚身分,雖然現在大部分的國家都沒有通姦罪了,但我國刑法第239條還是有通姦罪的罰則。但通姦罪告訴乃論,只有人妻的丈夫可以對自己的妻子和陳男提告通姦罪,並且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妻子撤告,讓陳男獨自面對通姦罪的刑責。而這新聞中並沒有提到人妻的丈夫是否有提告,所以我們不針對通姦罪進行深入討論。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人妻表示陳男用暴力強迫自己與對方發生關係,於是對陳男提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關於強制性交罪,我們在之前發表過的文章內曾做過詳細的解釋。

刑法第 221 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第五項(性交)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根據刑法第10條第五項規定,刑法上所提到的「性交」一定要有「性器進入」的行為,不管是身體部位被對方的性器入侵,或是以自己的身體部位入侵對方的性器或肛門都包含在內。如果只是單純性器碰觸到身體部位,就不算性交。

因為警方沒有在人妻的性器、肛門、口腔採集到陳男的DNA,依法律的角度來看,辰男並沒有和人妻從事性行為。雖然強制性交會懲罰未遂犯,但陳男只在房間待了7分鐘,加上人妻說詞反覆,不能排除陳男是自願放棄,而非人妻的抵抗才罷手。在證據不足的狀況下只能判陳男無罪了。

約砲目前還是無法可管,有不少不肖人士會利用這個法律漏洞來敲詐。透過各種管道約砲後再反告對方強制性交罪,甚至有些當事人的配偶會跳出來提告通姦罪。這也就是所謂的「仙人跳」,在我國,被仙人跳的男性多於女性。
不是每個受害者都能夠像新聞中的陳男一樣幸運得到無罪判決,甚至有許多受害男性會認為自己在性別上有劣勢,萬一對方真的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絕對沒勝算。為了躲避刑責,只好簽下和解書,並付出巨額賠款。但法律只會懲罰「罪證確鑿」的罪刑,如果只是被一口咬定強制性交或通姦罪,也不見得告得成

不論是男性或是女性,在面對類似問題時都不應該一味認為自己絕對是理虧的一方,獨自承擔結果。不如先找專業律師諮詢,讓律師們根據您的狀況來提供法律上的協助,保護您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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