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檢疫是否侵害到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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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在全球延燒,因為這病毒的潛伏期很長,加上有許多無症狀染病者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傳染給身邊的人。雖然科學研究指出,這病毒並沒有像SARS那樣致死率這麼高,經過細心照顧大多數的患者都能康復。但這病毒傳染力超乎大家的想像,染疫了也沒有充足的醫療設備供患者使用。
目前數據上顯示死亡最多的國家義大利就是嚴重的醫療資源不足,醫院的病房容納不下這麼多病患,住院的病患也不是每個人都有呼吸器可以使用。比較年邁的患者只能被迫放棄治療機會,把呼吸器和其他比較先進的醫療設備讓給比較有治癒希望的年輕人。許多醫護人員甚至因為自己無法救助病患感崩潰與自責。
當然,除了義大利以外的其他國家也好不到哪裡去,目前還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完全阻止疫情的蔓延(北韓除外)。

 

面對這種突如其來的傳染病大流行,各國政府都相當頭痛。由於沒有藥物可以治療,只能採取最被動的方式來預防,那就是禁足,不管是歐美國家的封城還是台灣的居家檢疫,都是限制居民的行動,避免潛在的無症狀感染者將病毒帶給周遭的人。
但是這時候就會出現了不少爭議,明明憲法保障了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政府動用公權力把人民強制關在家,會不會產生違憲的疑慮呢?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憲法第8條保障了人身自由,原則上除了罪犯,沒有任何人的自由應該受到限制。雖然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內容算是緊急且不得不的狀況,但這樣是否會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呢?

這個問題在SARS期間和平醫院強制院內員工隔離時就被拿出來討論過。

釋字第690號提到:強制隔離既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為目的,而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和憲法內所保障的人生自由並沒有任何衝突。當然隔離的時間不能太長,以免變成真的違法限制了人民的自由。

這陣子,政府也是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提供需要居家檢疫和居家隔離且沒被支薪的民眾每天1000塊的補償金。看得出來政府並不想把民眾當成罪犯來限制自由,反而是希望人民將這件事放在心上,積極配合防疫,以免像歐美國家一樣出現一發不可收拾的狀況。

 

如果您是必須配合政府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的民眾,還請在隔離期滿前都乖乖待在屋內。如果因為隔離期間四處亂跑被罰款數十萬,那是連請律師們打行政訴訟都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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