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本想跟丈夫共組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萬萬沒想到我的老公是流氓世家。父母親動不動就滿口三字經。家裡常有一堆不三不四的人來家裡喝酒。心情不好就會動手打人,有一次我被他打的受不了跑去警察局報案,警察也草草了事,當是一般夫妻不和結案。
沒多久他又打我,還說要殺我,我不得已的情況下帶女兒借住姐姐家,在這期間他還去警察局報失蹤人口,後來我打電話給他,他有去註銷。我苦苦哀求他,求他放過我…結果多次後,他終於口頭承諾離婚。就在我跟他約定的那一天,他竟帶著名刀子去戶證事務所,我嚇都嚇死了,於是我又坐著計程車快速離開。
現在離開他身邊已經有三年多了。女兒也五歲了,快到上學年齡了,加上讀書又有負擔,我真的是承擔家計無能為力,原本他要負責女兒的生活費結果也沒有,我現在到處跟朋友借錢,不然真的快活不下去了。
可以訴請離婚嗎?小孩子的監護權可以判給我嗎? 需要如何舉證呢?
解析:
- 1妳在未離家前所發生之家暴等離婚原因,若能取得物證以及人證,再加上目前已分居三年多,原則上,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過若妳無法證明離家係有合法原因,則法官可能認定妳的離家過失為造成離婚之主要過失,而將妳的離婚訴訟駁回。
- 2若離婚的過失責任如前所述能證明為妳先生所造成,那麼依目前之狀況,小孩之監護權判給妳,係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 3依照經驗,建議妳先將結婚後至離家前,所有發生過的事情,先想辦法蒐集證據,愈多愈完整,愈能夠評估 – 如何提出離婚訴訟達成勝訴之目的,以避免妳及子女再遭受婚姻的暴力與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