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icon 晚晴法律事務所諮詢網

在網路上惡意捉弄前女友並以其名義刊登性暗示文章,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

  小偉與小鈴原為男女朋友,最近因小鈴另結新歡而欲與小偉分手,小偉為給小鈴一個教訓,竟使用住處網路,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奇摩聊天室」留言版內,刊登主題為:【身材一級棒,援助我!】署名:【版主:小玲】,刊登內容為:「要付學費了我需要錢,希望各位大大幫助我,我住高雄鳳山附近,我叫小玲我的電話是0910-***-***,我的費用是一次500元,時間一小時半,要的趕快打給我等你唷!」等具有性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文字,並刊登以小鈴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網友聯絡。小偉惡整小鈴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