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珊珊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拉風的豐田跑車,除了交頭期款十二萬元外,其餘分卅六期繳納,每月一期,每期二萬二千元,但珊珊每個月才賺了三萬五千元,又要給父母生活費八千塊錢,不料,五個月後,又失業,實在沒有辦法再繳下去,只好送到當舖當了四十多萬元,怎知,豐田中部汽車公司竟告珊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 2典當就是出質,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禁止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想要典當換取金錢使用,就是違反了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