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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條款:末期病人 家屬同意可拔管

2011.01.03
為免末期病人徒受無效醫療的痛苦,五十多位立委下周將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經兩位醫師診斷為死亡已不可避免的病人,得由家屬同意拔除呼吸器等維生系統,讓家人「好走」。

由於立院對前述修法內容共識極高,最快本會期就會三讀通過。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對於因車禍、腦溢血或嗆咽缺氧,導致意識昏迷插管的末期病人,除非當事人曾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或於健保IC卡註記,否則即使家屬要求,醫師也不能拔管。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民眾突然遭遇重大車禍,送到醫院急救,醫師發現當事人未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為免衍生醫療糾紛以及本於職責,明知希望渺茫,仍進行插管等急救,等到家屬聞訊趕來,已無法改變事實,只能坐視家人長期癱瘓在床,靠醫療儀器維持生命徵象,或成為植物人。

立委鄭汝芬表示,由於相關法令的「保守」,推估國內每年都會增加十餘萬末期病人徒受無效醫療的折磨,家屬、醫療人員,以及捉襟見肘的醫療資源也要跟著受累,造成四輸的悲劇。 因此,鄭汝芬等五十一位委員連署,將於下周三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經兩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其中一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得由家屬同意終止或撤除其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 石崇良說,括歐洲、美國、澳洲等先進國家,類似免除無效醫療,讓末期病人得以「自然死亡」的法令,多已行之多年;其中荷蘭做法更先進,不但只要經醫師診斷即可拔管,還可經家屬同意,合法實施俗稱「加工死亡」的安樂死。至於家屬施行同意權的優先順位,將依《民法》親屬篇,由配偶為第一優先,其次則依序為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

站在實務上,若家屬之間意見不同,未來衛生署還是會要求醫院盡量居中協調,例如協助召開家族會議,希望至少能取得前三順位近親的同意,再進行拔管動作。 家屬有沒有可能為圖謀病患財產,要求拔管結束病人的生命?石崇良說,由於家屬實施同意權的前提,是須經過兩位醫師專業把關,應可防杜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