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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談戀愛雖自由,但做愛可就不見得。

案例:

  最近報載某立委涉嫌對其女助理性害侵,新聞很熱,請問為何我小孩與其女友是心甘情願的發生性關係,也沒有強暴她,對方父親卻告我小孩「性侵害」,事後我也賠她父親五十萬了,為何檢察官還是把案子起訴,法官會不會判我小孩去關?


解析:

  一般而言,你小孩涉及性侵害是刑事案件的犯罪,與民事案件的欠債還錢有別。性侵害案件的範圍很廣,除了一般所謂的強姦或強制性交外,還包括與尚無「性自主能力」的未滿十六歲以下的男女「做愛」,及利用自己的權勢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等不同種類。

  最近報紙所刊載某立委涉及的性侵害案件,一旦可證明該立委與其女助理確有發生性關係,即使是該女助理心甘情願,該立委仍可能會被太太控告通姦,當然亦有可能涉及到「利用權勢性交」。還有不久前,報載有位男法官與其女助理在辦公室發超友誼關係,縱非「強制性交」,亦有可能觸及「利用權勢性交」刑案。

  所以,性侵害並非只有指強姦或強制性交,縱使對方出於自願與你「做愛」,但你是利用老闆或法官等等身分,也同樣是性侵害的一種。還有,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這種「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最常為人們疏忽。

  如果沒猜錯,你小孩與女友發生性關係當時,對方的年紀如未滿十六歲,與一位尚無「性自主能力」的女孩做那檔事,確實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第四項之「對未滿十六歲男女之性交」罪,女友的父親的確可以告你兒子。換言之,這雖然不是什麼強姦或強制性交,但仍屬於性侵害的刑案,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公訴罪」,更精確的專業用語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若是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後撤回案件,檢察官就一定不可以起訴,法官更不可以判罪,這種案子稱為「告訴乃論」,刑法告訴乃論之罪,有傷害、通姦、公然侮辱、誹謗等等,較輕微的案件只要被害人不提出追究或提出後撤回追究,檢察官就不能起訴。反之,有一種「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需待被害人提出追究或被害人提出追究不論是否撤回,檢察官都可起訴,法官更可判刑,這類案子如殺人、車禍的過失致死、強盜、性侵害等等較嚴重的案件,雖然當事人雙方私下已談妥賠償金額,亦屬民事上的和解,刑事上的罪名,檢察官還是會起訴,法官當然會審理。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的案件,這種案子就是一般俗稱為「公訴罪」。

   總之,你小孩被女朋友父親控告性侵害,應是女方還沒滿十六歲所致;而此種「對未成年人性交」的刑案,是屬「公訴罪」,檢察官不管女方是否提控告或撤回控告,一律都要代表「公家」起訴的案件,縱使你們已給了賠償,那也只是民事上的和解,刑事上你小孩還是會被判刑。不過,話說回來,這種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司法實務上法官大都會判得「易科罰金」,也就是繳錢以換取免入監服刑或,法官也有可能會判「緩刑」到時候你的小孩就不用去坐牢,等緩刑期間一過,也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