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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案例:

  慕懷與涵煙於九十二年十月經由網路聊天室認識,雙方並在十月底正式成為男女朋友,而慕懷明知涵煙乃國中三年級學生,未滿十六歲,竟趁涵煙離家出走至其住處暫住之機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凌晨五、六時許,經涵煙同意,在慕懷房間內,為性交行為一次。

  過幾天,涵煙被其母親找到,得知慕懷與涵煙性交一事,大為忿怒,一狀告進警察局,慕懷認為他與涵煙是男女朋友,而且為性行為是經過涵煙同意的,應該不犯法才對,他的想法對嗎?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