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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名詞解釋:


額外說明:

一、上訴之要件
二、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

相對的上訴理由—「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243.1)

絕對的上訴理由—「以下各款情形之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243.2)

三、上訴審之審理及裁判

(一)書面審理為原則

  行政訴訟法§253.1前段:「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乃揭示上訴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同項但書則對最高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設有例外規定如下:

(二)禁止提出新訴訟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前述言詞辯論之事件外,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但仍有兩項例外:

※認作主張事實—指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認為已主張之事實而言。

  法律審程序限制提出新的訴訟資料,訴之變更或追加亦包括在內,至於訴訟參加除其中有必須合一確定者(§41),宜解釋為得允許參加外,其餘之參加亦在禁止之列。

(三)上訴審之裁判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