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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代言不實將負賠償責任

2010.05.18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21條修正案後發現錯植條文,經國民黨團提出復議後,下午三讀通過正確的條文,未來不論是否為名人,代言商品不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說,她堅持名人代言不實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考量到影響力大小的比例原則,若廣告業主上街找「素人(外行人、一般民眾)」薦證,素人並無影響力,而一般民眾相信素人所言而購買商品,消費者自己也要負責。

趙麗雲認為,大部分消費者都是因為名人影響力大,才相信代言廣告而購買商品,「有影響力的人,責任就要多負點」,因此,她日後會再提案修法,讓今天修法代言不實責任擴及一般民眾,改回僅限名人。

立法院院會上午修正通過公平交易法第21條,但卻是議事人員錯植條文項次的版本;立法院熟悉議事運作人士下午受訪指出,若此案未經查覺即送請總統公布,屆時只能以提出補正案補救,不過,由於發現得早,黨團提復議會是最省時且有效的作法。

這位人士表示,由於此案二讀與三讀是同一次會,所以復議案可回到草案二讀前狀態,再從二讀會重新來過。

因此,國民黨團提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復議案,院會下午無異議通過,並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黨團所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正確條文。

上午通過的錯植條文內容為,廣告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下午通過的正確條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文也規定,非僅適用於名人薦證,只要是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都概括規範。換言之,未來代言商品,不管是否為名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將受規範。

關於立法後的補救前例,立法院去年底曾處理「公民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項人權公約補正案,當時因為行政部門漏譯有關勞工罷工權利,所以送立法院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