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支票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不願付款時,我該怎麼辦?
解析:
- 1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命令債務人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
- 2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向此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在20天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
- 3此時,債權人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做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獲得債務的清償。
支票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不願付款時,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