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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該給對方的金額,對方不來拿怎麼辦?

案例:

  我與房客有押金糾紛,經訴訟後,法院判決我需返還房客押金,及含年息5%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判決得假執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以下)。我已通知對方來拿錢,但對方沒來,想問:

  1. 對方若一直不來,我利息該算到哪一天,利息是以月還是天算?
  2. 法院會假執行嗎?該怎麼作比較好?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