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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的優點與申請方式(交通)

【服務項目:刑事訴訟法律諮詢調查蒐證

 

車禍鑑定的申請單位

依照公路法規定,交通部與各地政府設置了行車事故鑑定委員(簡稱鑑定委員會),負責承辦車禍的鑑定業務。

車禍鑑定申請條件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車禍,才可以申請鑑定:

  1. 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
  2. 距離肇事日期不超過6個月
  3. 尚未進入訴訟程序

因此,「無報警處理」「距事發超過6個月」「已經起訴、開始打官司」的車禍案件,都不能申請鑑定。「已報警且距事發沒超過6個月」的車禍案件,才可以申請鑑定。「已報警且距事發沒超過6個月,但已起訴」的車禍案件,也可以申請鑑定,只是你必須向法官聲請鑑定,不能再向鑑定委員會申請。

車禍鑑定申請人

依照同一條規定,只有車禍的當事人車輛所有人才能申請車禍鑑定,因為這些人才有利害關係,避免無關人等申請鑑定、勞民傷財。如果車禍當事人已死亡,或是未成年,也可以由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申請鑑定的必備資料

  1. 車禍當事人
    身分證或駕照、車禍登記聯單或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
  2. 車禍當事人的繼承人、代理人
    身分證、關係證明文件(ex.戶口名簿)、車禍登記聯單或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
  3. 車輛所有人
    行車執照、車禍登記聯單或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

 名詞解釋:

照目前法規,鑑定案件的費用為3000元,並不是免費服務。

車禍鑑定的功能

車禍鑑定的功能,最主要就是「釐清責任」。

依照各地的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車禍鑑定委員由專業人士擔任,包含具專業知識的「工務、警察、交通或法制局人員」、「大專院校教師」、「律師」或其他專家學者,確保鑑定結果是基於專業知識,較能還原真相。

車禍鑑定報告,會詳細記載肇事經過與責任分析,判斷到底是「單方過失」、「共同過失」;如果是共同過失,進一步還會分析「肇事主因」或「肇事次因」,協助當事人釐清誰的責任重一些、輕一些。確認責任歸屬與比例以後,當事人可以持鑑定報告作為和解談判的依據,在商談賠償金額時作為一個標準。例如,鑑定報告認定為肇事主因者,就應該賠得多一些;肇事次因者,雖不須全額,但也要部份負擔。

兩個月內就能拿到鑑定報告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鑑定委員會在受理案件後的「2個月」內就必須給出鑑定報告,除非有特殊事由才能延長,最久也不能超過4個月

如果不滿意鑑定報告、認為鑑定委員會有判斷疏失,收到報告後的30天內依法可以申請「覆議」,但只能申請1次

車禍鑑定報告能夠幫助釐清責任歸屬,對於車禍後你不退、我不讓的情況,是一個很好的協調手段。比起在和解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直接找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或許雙方都更能服氣。

如果和解談不攏,需要走上訴訟途徑時,鑑定報告也能在法庭上提出作為證據,讓法官做出判賠的決定。但在訴訟中還是由法官做最後決定,即便鑑定報告有利,如果法官參酌其他證據認為不應該賠,法官不需要完全依照鑑定報告去做判決
不過以經驗上來講,大多數法官都會尊重鑑定委員會的專業,除非有其他明顯、重大的證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