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該怎麼辦?(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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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延伸閱讀: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民法親屬)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必須協議出由「一方」或「雙方」繼續替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如果「協議不成」或「協議結果對子女有害」,法官可以依職權改定監護權。所以父母離婚的孩子並不會無緣無故變成孤兒,根據法律規定,父母還是有照料孩子的義務

 

監護權種類

【延伸閱讀:監護權的種類(民法親屬)

單方監護

由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擔任監護人,負責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與為子女們做法律上的重大決定。沒監護權的一方則保有探視權,也必須依法規定分擔扶養費用

這樣的監護方式適合用在「帶著恨意離婚的父母」身上,可以盡量避免離婚後又要為孩子的事與前配偶接觸。

共同監護

兩人在離婚後繼續一起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來說,不斷變更住所會有適應上的問題,所以通常會選出一位主要照顧者來和孩子同住,協助打裡孩子的生活起居。當然,如果孩子沒適應上的問題,也可以讓他們輪流與父母生活。

這樣的監護方式因為還是需要父母共同決定有關孩子權益的大事(例如:孩子將來就讀的學校),萬一父母還對彼此懷有恨意,在討論與孩子有關的事情時,恐怕會「為反對而反對」,覺得吵輸了在孩子面前丟臉。這樣反而對子女本身是另一種傷害。所以在決定採取共同監護權,一定要先衡量父母的感情狀況。

 

法院決定監護權的依據

【延伸閱讀:監護權裁判時應考慮的事項-民法第1055-1條(民法親屬)

即便子女是主要需要被照料的一方,但在決定監護權上只能「任由大人擺布」,偏被動,最終決定卻會影響到他們一輩子。我們有時候會在電視新聞上看到還沒上幼稚園的孩子因為父母離婚,跟了不適合的監護人因哭鬧而被虐待致死的悲劇法官們當然也不希望這樣的事件一再上演,所以在替未成年子女決定監護人時會格外小心。

除了參照民法第1055-1條所提及的各項因素外,也要考量到其他沒被規定在法條上又容易被忽略的原因。也可以要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協助訪視,挑選真正適合孩子生活的環境,好讓他們可以健康長大成人。